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损害残疾人康复、教育和文化生活、就业、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