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使残疾人就近得到实用、简便、有效的康复服务:(一)有计划地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二)在综合医院以及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三)开展残疾人家庭康复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