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使残疾人就近得到实用、简便、有效的康复服务:

(一)有计划地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

(二)在综合医院以及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三)开展残疾人家庭康复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