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需要城市供水和超过水表额定流量需要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供水企业应自接到申请7日内作出答复。

城市供用水,应当逐步实行合同制。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