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