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本条例贯彻实施不力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