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本条例贯彻实施不力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