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