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