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申请注册,并在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执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