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