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六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体育社会团体按照有关规定和章程,在体育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