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制度。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系统,将国民体质监测结果纳入社会统计指标,每五年向社会公布国民体质状况。从事国民体质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体质监测标准规范操作,为测试者提供真实的测试结果,并给予科学健身指导;为测试者建立档案,保存有关数据和资料。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