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面向社会的体育健身设施和体育健身经营场所。自愿无偿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和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