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