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情况,对老旧、破损严重的供水管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当地城市供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更新改造。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