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水务)、环保、卫生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纳入城乡规划依照法律规定报批,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城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和水资源保护等内容。

节水型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的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城市供水地下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做出综合安排。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