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九条有效科技、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科普作品出版计划,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普创作,编写科普读物,每年出版一定数量的科普图书、电子和音像制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