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