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探视,配合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矫治。

拒不探视、不配合的,其所在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