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司法预防第三十条有效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结合其平常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做好教育、挽救、预防再犯罪工作。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具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经验的人员承办。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