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有下列第(一)至(四)项行为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采伐,收缴已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有关滥伐森林和林木的规定处罚,有第五项行为的,按盗伐的规定处罚:

(一)设计人员、设计审批人员在采伐作业设计和审批中弄虚作假,造成超采林木的;

(二)不按批准的采伐作业设计或采伐许可证规定作业的;

(三)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解决之前擅自采伐林木的;

(四)无采伐许可证采伐自有森林和林木的;

(五)无采伐许可证采伐他人森林和林木的。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