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条例/第三章 采伐作业与更新第十二条已修改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必须经自治县(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查。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查作业设计时应逐块进行现地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批准采伐。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