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国有林、集体林、合作林和承包山的林木进行采伐之前,必须进行森林经营作业设计。自留山的林木进行采伐之前,由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简易作业设计。

国有林、集体林和合作林的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森林经营方案。

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必须由具有森林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并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主持。

对发生自然灾害的林分进行采伐作业必须经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核发鉴定证书,凭证申请设计。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