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列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上一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应当签订年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