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保护区的基本农田原则上不批临时用地。因工程施工确需使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审批。临时用地不准改变土地面貌,不准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限最多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恢复耕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临时使用保护区耕地,除每年向被占地单位支付各项补偿外,还应按每年每平方米3元缴纳基本农田保护费。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