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保护区的基本农田原则上不批临时用地。因工程施工确需使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审批。临时用地不准改变土地面貌,不准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限最多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恢复耕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临时使用保护区耕地,除每年向被占地单位支付各项补偿外,还应按每年每平方米

3元缴纳基本农田保护费。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