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未知(-1)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肇事船舶驶离指定停泊地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船舶及其相关器具,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