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取水单位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人员,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制定节约用水计划,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完善用水记录和用水统计,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