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必须保证行人通行需要。批准前应当派员现场踏勘,划定占用范围,书面明确占用时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

占用时间、范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应当在现场公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