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在树木、护栏、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物的;(二)运输产生外泄、扬尘等散装物料的车辆,未采用密闭、加盖措施的;(三)公共厕所、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四)不按照要求修复、拆除残缺、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