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在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