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接受委托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实行有偿服务。按照规定收取的环境卫生费,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环境卫生事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