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未知(-1)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基本农田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负责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