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