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