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公园管理单位设置经营性项目,应当符合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且与公园功能相适应。

经营性项目应当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污染环境;

(二)不影响景观;

(三)不妨碍游客;

(四)不占用道路;

(五)不超过确定的区域、范围;

(六)不损害公园绿化种植、设施;

(七)符合安全规范。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