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绿化广场名录、界址。公园、绿化广场的界址,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申请,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具体划定。界址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林权证。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