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承担。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
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施行手术的条件。施行避孕节育手术人员,依法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施术单位及施术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障受术者的健康和安全。违反规定施行手术,导致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获得接生许可的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对住院分娩的对象,应当实行孕妇实名登记并查验其《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对拒不提供真实情况或未持证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但不影响其住院分娩。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