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