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与改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克扣和挪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