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未知(-1)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动员组织本单位适龄健康公民献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或者居住区内的适龄健康公民献血。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