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未知(-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个人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

(二)为抢救危重病人主动献血,表现突出的;

(三)单位组织献血,事迹突出的;

(四)研究和推广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

(五)献血、采血、供血或者用血管理成效显著的;

(六)血液监督、管理成绩突出的;

(七)在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八)为献血捐赠资金、物资、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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