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民献血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未知(-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个人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二)为抢救危重病人主动献血,表现突出的;(三)单位组织献血,事迹突出的;(四)研究和推广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五)献血、采血、供血或者用血管理成效显著的;(六)血液监督、管理成绩突出的;(七)在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八)为献血捐赠资金、物资、设备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