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民献血条例/第四章 供血与用血第三十一条未知(-1)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一)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二)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三)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医疗机构临时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采血操作规程,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十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