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未知(-1)

血站对临床用血的检测、分离、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发出的血液或者成份血必须标明献血者姓名、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血袋编号、保存温度、来供血机构的名称等。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