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必须具备保证安全运输的相应设备,车辆应当有专用标志。驾驶员应当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非营业性车辆,还应当办理《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

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的危险货物车辆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且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