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一)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

(二)公安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入户手续;

(三)公安部门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的调动、录(聘)用手续;

(五)民政部门办理深圳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手续;

(六)住房和建设部门销售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前款规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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