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育龄夫妻应当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怀孕的妇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