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是全社会的:责任。

车辆所有人、驾驶入、乘车人、行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