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驾驶人和行人管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驾驶营运车辆的人员,在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中,应当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任何人不得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持有非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在本市驾驶营运车辆的人员,应当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本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