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设施、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毁、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修复、更换,排除隐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