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叉车等工程机械设备以及其他大、中型移动设备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设备,并处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一百一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