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条

已修改

供电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提供专用电源,或者采取停电措施未按规定通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